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例如:“街头霸王”、“王八蛋”。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例如:“普京”。
2.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例如:“福尔摩莎”。
(三)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例如:“中国星”用于纸、印刷品。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1.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例如:“玄妙观”(常见道观名称)。
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团体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不判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